1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予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社会保险待遇给付 | |
子项名称 |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 |||
5 | 实施主体 | 那坡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 ||
6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那坡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 ||
8 | 联办机构 | 无。 | ||
9 | 办理地点 | 那坡县城西开发区那赖路2号 那坡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 ||
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时令)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时令) | ||
11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6-6850085 | |
监督电话 | 0776-6821827 | |||
12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3.《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2004年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自治区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调查、统计;(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五)对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人员享受有关待遇情况进行稽核;(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 ||
13 | 实施对象 |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单位失业人员 | ||
14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
15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 ||
16 | 行使内容 | 统筹地区管理原则,县级负责市县级的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 ||
17 | 通办范围 | 无。 | ||
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无 | |
承诺办结 时限 | 5个工作日。 | |||
19 | 实施条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2004年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在与职工(含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履行以下责任: (一)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 (二)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 (三)书面告知失业人员到受理其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申办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有关机构办理下列事项: (一)求职登记; (二)失业登记; (三)申领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重新就业,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求职证明; (四)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 ||
20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领表详见附件23-2-2、23-2-3、23-2-4。 | ||
21 |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
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23-2-1。 | ||
24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25 |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26 | 结果名称 | 系统结算,无结果文本 | ||
27 | 结果样本 | 无 | ||
28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29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30 | 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
31 | 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
32 | 物流快递 | 自取。 | ||
33 | 运行系统 | 无 | ||
34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什么?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
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1)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广西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广西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以广西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广西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 ||||
35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理的条件和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决定是否受理。 2.审核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待遇,发放《待遇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3.支付责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6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中失职、渎职的。 4.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7 | 备注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4.重大事项须经社保局党组会议研究报人社局党组会审定。 | 那坡县社会保险事业局首问负责人 |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 那坡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窗口负责人 | ||
3.反馈环节:不按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申请者。 | 低 | 那坡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窗口负责人 | ||
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 | 低 | 那坡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失业保险待遇科科长 |
附件:23-2-1.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图
23-2-2.申请材料目录
23-2-3.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空白)
23-2-4.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示范文本)
附件23-2-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 | 是否需 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1 | 失业人员名单告知书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用人单位自备 |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时提交 |
2 | 申请登记失业人员情况表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 | 原件 | 否 | 2 | A4纸 | 必要 | 社保局提供 |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时提交 |
3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属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供工会或全体职工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材料以及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材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 | 用人单位自备 |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时提交 |
4 | 被判刑收监或缓刑人员,应提供司法部门相关材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被判刑收监或缓刑人员需提供) | 用人单位自备 |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时提交 |
5 |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五条 | 原件 | 否 | 1 | 必要 | 社保局提供 |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 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提供 | |
6 | 原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五条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失业人员自备 |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 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提供 |
7 |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五条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失业人员自备 | 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提供 | |
8 | 本人近期照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五条 | 原件 | 否 | 3 | 1寸彩色免冠半身 | 必要 | 失业人员自备 | 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提供 | |
9 |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个人人事档案备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五条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非必要(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供) | 失业人员自备 | 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提供 |
填写说明:
1.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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