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救助是指国家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社会救助制度。
各地政府会定期根据本辖区城乡居民的收入支出数据和市场物价水平,测算制定低保标准,如果辖区居民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并且存款、住房等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就可以提出低保申请。
另外,考虑到一些有重病重残人员的家庭,负担格外重,政策规定,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以单独纳入低保。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也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如经审核,其个人收入财产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纳入低保范围。
(1)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
(2)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
对于A类和B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低保救助为主;对于C类低保对象,应以产业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于发展产业和实现就业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给予6个月渐退期。
答:(1)由审批机关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2)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家庭成员应当相互承担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即使子女没有和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在核算老人家庭收入时应计算子女的赡养费。家庭成员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具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由赡养、抚(扶)养人按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付,实际支付赡养、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支付数额计算。
具有当地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窗口名称 |
那坡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民政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15时—17:30 |
窗口电话 |
0776-6805165 |
办理地点 |
那坡县睦边大道173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民政局窗口 |
交通指引 |
乘坐1路公交车到那坡县人民广场下车步行100米至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民政局窗口 |
地图定位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提出拟审批保障对象,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公开栏(必要时在申请人所在自然屯)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公示(第一次张榜公示)。对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从低保信息系统导出)签批,并将低保家庭情况(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和保障金额等)在政府网站、民政部门网站等长期公示(第二次张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