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驾驶证
出境入境
身份证
相关部门

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及相关管理要求的

县各燃气企业、各乡(镇)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

为规范燃气市场,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的通知》、《百色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实施百色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燃气设施合格标识>颁发工作的通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就那坡县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及相关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延期、注销、重新申请时限

(一)原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630日前到期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将进一步延期至2024820日。本次延期届满后将不再延期。

(二)2024820日起,未申请延续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期将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三)2024820日起,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第七条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名称变更及《燃气设施合格标识》管理实施

(一)燃气企业持有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须交回原发证部门换发《燃气设施合格标识》。

(二)原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统一更换名称为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实行《燃气设施合格标识》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燃气设施合格标识》由市燃气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向市燃气主管部门领取,并提供给发证部门。

2.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新增或减少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应到发证部门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申领《燃气设施合格标识》。

3.发证部门负责《燃气设施合格标识》的颁发、通告、收回,并载入《燃气经营许可证》。

4.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将《燃气设施合格标识》悬挂在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三、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建设要求

(一)建设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相关要求。

(二)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三)建筑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有关规定。

(四)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的有关规定。

(五)应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信息平台,完善燃气用户服务信息档案,如实记录燃气用户的个人信息,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处理燃气用户的个人信息。

(六)应当建立瓶装燃气智能管理系统,对气瓶进行动态溯源,实现气瓶在流通环节全过程跟踪管理。

申领《燃气设施合格标识》相关要求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供应站等燃气设施的,应提前30日向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提交变更申请报告和相关变更情况的证明材料。具体材料如下:

1.燃气设施合格标识申领表。

2.固定的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情况。

3.供应站负责人及送气工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不少于2人)。

4.所在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当年内有效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供应站技术审查意见。

5.燃气专家技术审查意见

6.门店彩色照片(全景1-2张、值班室1-2张、瓶库1-2张)

7.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营业执照扫描件

请各相关企业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确保燃气供应安全有序。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当地燃气管理部门联系联系单位那坡县城市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821226

特此通告

附件:《燃气设施合格标识》申领表

                                 那坡县城市服务中心

                                 202478


《燃气设施合格标识》申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