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徐正华诉被申请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争议案件(那坡劳人仲字〔2025〕第2号)已办结。因无法向你公司有效送达案件仲裁裁决书,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案件仲裁裁决书。
那坡劳人仲字〔2025〕第2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86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66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6867元,停工留薪期间待遇9739.6元,伙食补助费175元,共计286309.6元人民币。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公司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那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仲裁院办公室领取案件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那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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