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5-06-25 17:25     来源:百色市那坡生态环境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当事人名称那坡县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智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6MACLG1ACX8

地址:那坡县城厢镇永宁村百大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624日百色市那坡生态环境局对那坡县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那坡县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那坡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于20255月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624日百色市那坡生态环境局在那坡县城厢镇永宁村百大屯那坡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综合楼101室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

证明:你公司建设的那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624日百色市那坡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副总经理李之路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公司建设的那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三)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5624日,提供单位:那坡县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企业主体的材料及被调查询问人员身份信息。

2.项目核准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624日,提供单位:那坡县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该公司已取得项目建设必要性批复。

3.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624日,提供单位:那坡县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该公司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624日,提供单位:那坡县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该公司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独家特许经营协议1份,提取时间:2025624日,提供单位:那坡县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证明该工程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6.工程计量表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624日,提供单位:那坡县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该公司建设的那坡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实际投资额为1380145.3881元。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所做的调查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以下违法行为

1、立即停止建设

2、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百色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2025625日   


关联文件:

    翻译中

    翻译中

    小语种翻译服务免责声明

    • 1. 本网站提供多语种互译功能,旨在提升政务信息传播效能,为东盟用户提供多语言支持服务。
    • 2. 本网站翻译服务是采用“人工智能+机器翻译”的技术实现,所有翻译结果仅供辅助参考。如遇语义理解偏差、专业术语误译或内容遗漏等情况,请以本网站的中文原文为准。
    • 3. 本网站对翻译结果的准确性、完整性和适用性不承担法律责任,用户因使用翻译服务产生的任何后果需自行承担。
    • 4. 本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网站主办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