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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那坡县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智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6MACLG1ACX8
地址:那坡县城厢镇永宁村百大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24日百色市那坡生态环境局对那坡县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那坡县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那坡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于2025年5月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6月24日百色市那坡生态环境局在那坡县城厢镇永宁村百大屯那坡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综合楼101室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
证明:你公司建设的那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24日百色市那坡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副总经理李之路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公司建设的那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三)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4日,提供单位:那坡县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企业主体的材料及被调查询问人员身份信息。
2.项目核准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4日,提供单位:那坡县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该公司已取得项目建设必要性批复。
3.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4日,提供单位:那坡县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该公司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4日,提供单位:那坡县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该公司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独家特许经营协议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4日,提供单位:那坡县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证明该工程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6.工程计量表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4日,提供单位:那坡县科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该公司建设的那坡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实际投资额为1380145.3881元。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所做的调查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以下违法行为:
1、立即停止建设;
2、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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