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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42号令)精神,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土地。根据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污染地块再产发利用联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环规范〔2018〕7号)要求,我县于2023年第三季度对那坡县区城开展排查,经查,那坡县无疑似污染地块。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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