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源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技术规范,结合那坡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2016年7月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修订,2018年1月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9号,2011年3月1日起实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订);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
(八)《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九)《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30号);
(十)《关于开展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60号);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十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十三)《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5〕131号);
(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04号);
(十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十六)《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191-2002);
(十七)《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
(十八)《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监发〔2001〕161号);
(十九)《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桂环函〔2015〕918号);
(二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二十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二十二)《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
(二十三)《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二十四)《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二十五)《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二十六)《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桂环发〔2015〕24号);
(二十七)《那坡县平孟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范围
本次对那坡县平孟镇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分,共划定了1个现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0.7744km2,详见表1。
表1 那坡县平孟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情况表
序号 | 乡镇名称 | 行政村名称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编码 | 水源地类型 | 水源地使用状态 | 取水口坐标 | 保护区类型 | 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 跨界说明 | |||
水域 | 面积(km2) | 陆域 | 面积(km2) | ||||||||||
1 | 平孟镇 | 北斗村 | 平孟镇布门饮用水水源地 | HA0910451026101S0001 | 地下水型 | 在用 | E105°57'14.09" N23°2'1.89" | 一级保护区 | 无 | 0 | 岩溶管道为轴线,长度为取水口上游775m至县界,宽度为地下河两侧100m | 0.1600 | 无跨界 |
准保护区 | 无 | 0 | 以地下河为轴线,长度为取水口上游775m至县界,宽度为地下暗河轴线纵深500m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除外) | 0.6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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