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那坡县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2020年05月13日 |
标 题:关于印发2020年那坡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那卫健发〔2020〕45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3日 |
各乡(镇)卫生院:
现将《2020年那坡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那坡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5月11日
2020年那坡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202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卫食品函〔2020〕120号)、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卫食品发〔2020〕1号)的工作要求,为做好2020年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了解我县产销食品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以及风险管理等提供支持。
二、监测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详见附件1。
(二)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国家级常规和专项风险监测;根据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县实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合需要适时开展应急风险监测。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按照《2020年那坡县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计划》(见附件2)和《2020年那坡县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见附件3)进行。
三、监测方法
具体参见配套制定的《2020年国家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工作手册》,并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检测。
四、结果报告和通报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
县卫生健康局疾控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医疗机构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信息报告与通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医疗机构按要求完成信息收集、检验、诊断、审核后及时通过监测系统报送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检验结果。县卫生健康局疾控股及时收集汇总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的监测数据,分别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上一季度汇总分析报告;于2020年7月10日和2021年2月10日前报送半年和全年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时,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疾控股报告;疾控股应当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发现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的病例、暴发事件和食品安全隐患时,及时通报县市监督管理局,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
(二)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测数据,从食品中分离出的致病菌应在完成检测后的15日内上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核实后及时告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健康委,县卫生健康局疾控股及时通报县县市监督管理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县卫生健康局报送上一季度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监测样品数量不得少于自治区监测方案规定的任务量。采集样品以本地产销为主。同时综合考虑本地食品生产和消费等实际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避免集中采样。
(二)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强本地区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及时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监测医院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尤其加大对各医疗机构进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培训和督导检查,建立考核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全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督导检查。对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县市监督管理局,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监测医院对监测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要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信息完整、无误,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各监测医院要完善监测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内部职责分工,指定专门科室及人员统筹安排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监控工作进度和质量。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监测医院监测任务完成率、标本送达及时率需达到100%;监测结果报告及时率达到100%;实验室检验及鉴定准确率达95% 以上;监测原始记录完整性达95%以上,原始记录、工作总结等技术资料归档率应达到100%。
(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监测医院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的要求,加强流行病学调查质量管理和实验室检测质量管理。加强对调查人员、调查过程及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定期进行检测方法比对、重复测定、留样再测以及人员比对,积极参加各类能力验证与比对活动,发现异常或偏离结果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同时在监测工作中应确保生物标本在采集、检验、鉴定、致病菌株保存、上送、运输、废弃物管理等活动中应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并做好相应记录。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监测医院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的提升,加强对阳性样品的复测和确定工作。对于食品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的阳性或超标样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尽量进行确证和复测,敏感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超标严重的指标要及时将样品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进一步确证。对于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应按要求及时上送至指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和分子分型(PFGE)。所有复核后的菌株均需上送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食源性致病菌耐药监测。
监测所需检测试剂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监测医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采购。
(五)监测工作人员可以请县市监督管理局协助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六、监测工作资金安排
202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县卫生健康局积极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监测医院做好经费预算,及时向县财政局申请相关配套工作经费,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监测医院承担的风险监测任务量及要求做好相关经费的分配工作,并做到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开展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所需的技术培训,食品样品的购买,检测用试剂耗材采购,食源性疾病监测相关工作的费用,生物标本采集、检测等费用,风险监测现场调查所需人员和物品费用,检测仪器设备购买及其维护、维修及检定,监测网络平台维护费(含上网服务及存储设备购置),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监测工作报告专家咨询费、审评费,等等。
附件:1.2020年那坡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2.2020年那坡县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计划
3.2020年那坡县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那坡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印发 |
附件1
2020年那坡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一)目的。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通过对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二)监测机构。
1.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为16家医疗机构,其中重点监测医院为县人民医院,一般监测医院其他15家医院(详见附表)。
2.承担病例监测的机构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监测内容。
1.重点监测
县人民医院全年对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异常病例进行监测。重点关注婴幼儿、中小学生、孕产妇等病例,由预包装食品引起的病例,发生在餐饮服务单位的病例,聚集性病例,以及重症和死亡病例等。原则上符合条件的病例均应纳入监测,最少任务量为每月10例以上,全年不少于120例。
(1)感染性病例:出现腹泻,可伴有腹痛、恶心、呕吐等胃肠道症状的病例,也包括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神经系统、呼吸系统等症状的病例。
(2)中毒性病例:具有生物性、化学性或有毒动植物性等因素引起的相关中毒症状病例,如水产品相关横纹肌溶解综合征、农药中毒、亚硝酸盐中毒、毒蘑菇中毒、菜豆中毒、肉毒毒素中毒、米酵菌酸中毒、河豚毒素中毒等。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一个村庄、一个工地、一个学校、一个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或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2.一般监测
除县人民医院外的其他15家医疗机构,监测内容同县人民医院。重点关注聚集性病例,同时关注针对婴幼儿、中小学生、孕产妇等病例,由定型包装食品引起的病例,以及发生在餐饮服务单位的病例。全年要求数据上报,至少上报有一例以上。
(四)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监测医院发现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内容要求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填报。
2.接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内容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立即报告本医疗机构内指定的相关部门(如医务部或防保科等),并报送所有就诊的病例信息。相关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卫生健康局疾控股报告,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
(一)目的。
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提供依据。
(二)监测机构。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医疗机构。
(三)监测内容。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与调查核实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四)监测信息来源。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并调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后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五)监测信息及菌株报送。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监测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在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 填报调查事件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区域、暴发场所、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食品、可疑食品来源场所和致病因子等,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结案报告作为附件上传。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向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上送暴发调查中分离的菌株(包括病例、食品、环境和食品加工从业人员等分离的致病菌)以用于开展耐药试验和分子溯源检测分析(PFGE)。
(六)报告原则和要求。
1.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是《食品安全法》法定报告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卫生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等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2.县卫生健康局应协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证调查信息的完整性和报告的及时性。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严格按照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报告,确保信息客观、准确、科学,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中有关事实的认定和证据要符合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防止主观臆断。
附表
2020年那坡县食源性疾病监测医院名单
序号 | 监测医院名称 | 监测内容 | 任务量(份) |
1 | 那坡县人民医院 | ① | ≥120 |
2 | 那坡县中医医院 | ② | ≥1 |
3 | 那坡县妇幼保健院 | ② | ≥1 |
4 | 城厢镇卫生院 | ② | ≥1 |
5 | 坡荷乡卫生院 | ② | ≥1 |
6 | 龙合镇中心卫生院 | ② | ≥1 |
7 | 龙合镇定业卫生院 | ② | ≥1 |
8 | 德隆乡卫生院 | ② | ≥1 |
9 | 百合乡中心卫生院 | ② | ≥1 |
10 | 平孟镇中心卫生院 | ② | ≥1 |
11 | 平孟镇中心卫生院北斗分院 | ② | ≥1 |
12 | 百南乡卫生院 | ② | ≥1 |
13 | 百省乡卫生院 | ② | ≥1 |
14 | 百省乡下华卫生院 | ② | ≥1 |
15 | 百都乡卫生院 | ② | ≥1 |
16 | 百都乡那隆卫生院 | ② | ≥1 |
注: ①重点监测,②一般监测
附件2
2020年那坡县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计划
序号 | 食品 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 | 采样数量(份)
| 监测要求 | 截止报送时间
| ||||||
A | B | C1 | C2 | C3 | D | E | |||||||
√ | √ | √ | √ | ||||||||||
国家常规监测
| 焙烤及油炸类食品 | 蛋糕面包 |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蜡样芽胞杆菌(定量) | √ | √ | √ | √ | 15 | 现制现售和预包装比例为1:2,关注进口产品和农村售卖的产品。每季度开展一次。样品送所属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 11月30日 | |||
自治区级 | 水产及其制品 | 生食淡水鱼 | 华支睾吸虫囊蚴 | √ | √ | √ | 20 | 采样时间为第二、三季度,三季度样品于10月30日前上送,同一具体采样地点的散装样品不得超过5份。样品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 11月30日 |
备注:1..所有检出的致病菌菌株均需按要求上送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检验所复核。
2..国家级监测样品在前面加“A”字,自治区级监测样品在前面加“E”。
如第一份国家级微生物样品编号为“ANP2020-W-001”;自治区级微生物样品分别为“ENP2020-W-001”。
附件3
2020年那坡县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
序号 | 食品类别 | 监测样品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 | 采样数量(份) | 监测要求 | 截止上报日期 | ||||||
A | B | C1 | C2 | C3 | D | E | |||||||
1 | 蔬菜及其制品 | 生鲜蔬菜 | 总砷、铅、镉、甲氰菊酯、氧乐果、灭多威、甲胺磷、毒死蜱、克百威、敌敌畏 | √ | √ | √ | 10 | 分别于5月10日、10月10日前采样送检,每次采集样品为总量的1/2;以当地种植蔬菜品种为主。元素项目自检,农残项目送百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 11月30日 | ||||
2 | 食用油 | 花生油 | 黄曲霉毒素B1 | √ | √ | √ | 5 | 采集当地油坊加工生产和销售的散装和简易包装样品为主。样品送百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 11月30日 | ||||
3 | 坚果及其籽类 | 花生 | 黄曲霉毒素B1 | √ | √ | √ | 5 | 采集散装去壳花生,优先采集小油坊用于榨油的样品(与上述花生油同时采样)。样品送百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 11月30日 | ||||
4 | 酒类 | 白酒 | 铅、甲醇 | √ | √ | √ | √ | 5 | 采集当地销售的白酒,以散装自酿白酒或米酒为主。 | 11月30日 | |||
5 | 酒类 | 啤酒 | 铅、甲醛 | √ | √ | √ | √ | 5 | 采集当地销售的啤酒,以本地生产为主,优先采集散装样品。 | 11月30日 | |||
化学污染物自治区级任务小计 | 30 |
注:自治区级监测样品在前面加“E”。如第一份自治区级理化样品别为“ENP2020-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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