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那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序号 | 项目 | 子项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 执法依据 | 实施 | 办理 | 收费依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 地方 | 部委 | 政府 | 规范 | ||||||||||
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 行政处罚 | 那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那坡县规划执法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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