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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坡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那坡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那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napo.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县政府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那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apo.gov.cn/)。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在那坡县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查阅点、那坡县图书馆、那坡县档案馆等公开查阅场所查阅。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信息公开以分类栏目和检索栏来展示相关内容。分类栏目包括基础信息、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重大建设项目等栏目信息,检索栏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等方式,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关、标题、发文字号、发布日期、正文等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

为做好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说明。

(一)申请原则和要求

1.本政府负责公开由那坡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请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应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线申请的,将身份证电子版上传。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照。

3.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准确、具体,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

4.本机关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汇总、重新制作等。

(二)受理机构

那坡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那坡县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66805727

通讯地址:那坡县幸福新城三期麒麟湾那坡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办公室(1)

邮政编码:533900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那坡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在线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那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向受理机构在线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网址:http://www.napo.gov.cn/hdjl/ysqgk/

2.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填写《申请表》,连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邮寄。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收件人:那坡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地址:那坡县幸福新城三期麒麟湾那坡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办公室(1)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交复印件)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

(四)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人身份信息不明确、申请内容不明确等形式要件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补正。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时间可能不同,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3.举报、投诉、咨询、信访、意见、建议不属于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事项,本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4.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反复提出的申请,本机关已答复的,将不再受理。

(五)受理确认及答复期限

1.受理确认: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信函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无需签收的,本机关将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当面申请的,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收据,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补正材料: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的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答复时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六)答复形式

1.申请人在线申请的,本机关将视答复内容的实际情况,可以在线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

2.申请人当面或信函申请的,本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通过信函、安排查阅等方式进行答复。

(七)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文件执行。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监督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监察局或县政府办公室举报。
    县监察局:监察电话:0776—6805307
    办公地址:那坡县睦边大道175号4楼
    县政府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0776—6822108
    办公地址:那坡县睦边大道175号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