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规范开展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扶贫资金项目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积极探索开展扶贫项目资金形成资产后续管理,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实现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切实防范扶贫资产闲置、资产流失等现象发生,保障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合法权益,让扶贫资产最大限度发挥作用,为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提供物质基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运营的扶贫资产。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四条按照“三定五管”模式,通过定资产范围、定资产类型、定资产权属,规范登记管理、规范运行管理、规范维护管理、规范经费管理、规范处置管理,切实抓好扶贫资金管理工作。
(一)界定扶贫资产范围。
扶贫资产范围包括:2013—2020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粤桂扶贫协作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政府债券、行业扶贫资金等)))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产权归属农户的资产不纳入管理范围。
(二)界定扶贫资产类型。
扶贫资产类型包括:公益性扶贫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经营性扶贫资产,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冷藏存储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到户类扶贫资产,包括通过财政补助(补贴)帮助脱贫户发展生产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三)合理确定资产权属。
跨乡村但在同一乡(镇)组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原则按项目所在的乡(镇)管理;跨乡(镇)组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原则按项目实施部门管理;县、乡、村三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村集体管理的,产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教育卫生领域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产权归属县人民政府。对于产权不明晰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四)规范扶贫资产管理。
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确保资产长期发挥效益。
1.分级登记,规范台账管理。乡、村两级对已形成的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完善财务账目。资产管理台账原则上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填报,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产权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突出重点,规范运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将村集体经营类资产管理放在突出位置,按照“三变”管理模式,将经营类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依据相关规定,分类折股量化到村集体、全体村民或脱贫户,充分发挥带贫减贫作用。
(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经营类资产,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绩效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由村集体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经乡(镇)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2)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经营类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并依法签订合同。由村集体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经乡(镇)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对已租赁、承包经营类资产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3)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形式的股权类经营类资产,由该经营主体运营和管护,与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分享利润分红或股金。具体实施方案须经村集体、经营主体和脱贫户之间协商一致后,报经乡(镇)政府备案,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并长期发挥效益。
3.明确责任,规范维护管理。产权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的,应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类资产,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对于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对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类资产,村集体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对光伏设施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运维。
4.统筹安排,规范经费管理。资产管护的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从经营收益中专项列支。县级相关部门视财政资金情况予以适当补助,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扶贫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5.定期清查,规范处置管理。
(1)产权所有者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于每年4月底前对上年扶贫资产开展清查,对上年度收益进行清算。县、乡、村三级管理的扶贫资产,要公示清算结果。所得收盉,优先用于脱贫户増收脱贫村巩固脱贫成果,稳定脱贫后,可用于推进脱贫村提升工程和乡村振兴。收益分配已经完成的,分配结果要长期公告。
(2)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扶贫资产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的,应履行报批手续,扶贫资产拍卖、转让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三章 资产收益分配
除产权在户的扶贫资产外,合法运营的净收益分配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分配给脱贫户用于扩大再生产,脱贫村用于村级集体经济滚动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公共事业、公共福利、帮困救济资金、计提一定比例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等。收益分配根据稳定脱贫情况动态调整。初次收益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在二次分配时向脱贫尚不稳固的脱贫户倾斜,避免平均主义。扶贫资产合法运营的净收益不得提取村级组织管理费和奖励资金。
第六条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产权所有者集体决策,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两委”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执行,同时报县级财政、农业、扶贫部门备案。收益分配坚持“不养懒人”,对完全没有劳动力或丧失劳动力的,要设置一定的条件,探索有条件支付的方法,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一股了之”。现存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要完善收益分配机制,优先保证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受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乡村振兴、财政、农业农村及其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扶贫资产的登记、确权、建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信息化管理,绩效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项目的编报、实施、资金使用、竣工验收及审计,负责本区域内实施的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资产管理规范安全。
第九条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扶贫资产的统筹管理,组织对项目编报审核、加强项目建设监督、督促实施主体做好项目竣工验收,指导做好资产确权、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做好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录入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制定绩效管理办法;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条各级扶贫部门、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实施全过程监督,预防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挥霍浪费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县乡村振兴局对主管部门、各乡(镇)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处理问题,将扶贫资产管理纳入年度工作成效考核和绩效考评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乡(镇)要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的总结,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扶贫资产管理方式。对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提炼总结并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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