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那坡县国土局 | 成文日期:2018年05月28日 |
标 题:那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字号:那环罚字〔2018〕05号 |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0日 |
那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那环罚字〔2018〕05号
那坡县德隆岩北页岩砖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26MA5LD6JT0Q1-1
法定代表人:林南平
地 址:那坡县岩北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9日对你砖厂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生产原材料煤矸石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
我局于2018年5月9日告知你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砖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砖厂未作陈述、申辩。
以上程序,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那环罚告字〔2018〕5号)和2018年5月22日《送达回执》为证,可以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根据环保部《规范环境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精神,我局拟对你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禁止生产原材料煤矸石露天堆放;
2、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罚款 。
三、关于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你砖厂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我局指定的财政局专户。
户 名:那坡县环境保护局
帐 号:20633101040002165
开户行:那坡县农业银行
你砖厂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请你砖厂于2018年6月18日前将上述行政处罚的履行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那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那坡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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