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政规〔2018〕4号
那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那坡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那坡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那坡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1日
那坡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全县各族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百色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本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者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4)霍乱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者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省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省境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
(13)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者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者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者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
(9)本县首次出现的乙类、丙类和非法定传染病,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10)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县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乙丙类传染病事件,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标准,但未达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事件;
(6)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控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依法行政,依靠科学。县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科学、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整合资源,加强合作。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提高全社会的应急能力。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办、宣传部、县府办、卫计局、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局、经贸局、环保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物价局、安监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组成。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委办及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普及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的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
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信息沟通等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购置经费和工作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和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通局: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信息沟通。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领域的督查,加强对生产环节相关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县工商局:依法对各类商品、食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类有关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强对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经贸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等工作所必需的物资的调节、储备、供应工作。
县物价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及相关物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借机哄抬物价的单位和商家。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游客的宣传、登记、观察和报告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做好职业中毒事故监督执法、组织调查和处理。
2.2日常管理机构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计局,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组织预案演练;负责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培训;负责对突发人员伤亡事件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应急处理专家组
县卫计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组,应急处理专家组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县人民医院: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乡镇卫生院: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初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时限,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利用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计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预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县卫计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诊所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者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其他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应措施
4.2.1县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疫区范围;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游园、灯会、集会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6)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7)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县卫计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指导;
(5)开展技术培训:负责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者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涉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市和自治区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2.5卫生监督所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乡镇)应当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辖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Ⅱ级、Ⅲ级)的应急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在国家、自治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计局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4.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者末例传染病病例治愈或有效隔离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由国家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国务院或者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自治区政府或者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或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计局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2奖励
县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技术保障
6.1应急卫生队伍
(1)县级应急卫生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县卫计局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所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应急卫生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县卫计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和充实,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县卫计局负责对县应急卫生救治专业人员的培训。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方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决策指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进行培训。
6.2演练
县卫计局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经县政府批准。
6.3物资、经费保障
6.3.1物资储备
卫计、发改、财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配合。日常状态下,卫计局保证有一定数量基本物资储备,发展和改革部门掌握有关生产企业生产信息。应急状态下,卫计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需求计划,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生产和供应,财政部门保障物资采购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等。
6.3.2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6.4通信与交通保障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专业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附则
7.1名词术语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国内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国内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7.2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县卫计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那政办〔2013〕70号文件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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