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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9-08-28 00:00     来源:广西自然资源厅     作者:那坡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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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区域评估试点的实施意见》(桂发改重大〔2019639号,以下简称“639号文)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5号,以下简称“5号文)有关规定,厅制定印发《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821

 

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指导意见

一、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定义

本文的区域是指市、县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和经批准的各类园区范围(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集中连片开发区范围。

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区域选址论证期间,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核实区域压覆矿产资源情况,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区域用地范围依据经审批(核准、备案)的立项相关文件确定。

二、区域评估组织和工作目标

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工作由各区域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区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区域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主动对接、主动联系,以确保在201910月底前完成639号文明确的14个试点产业园区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以及审批工作,同时指导本行政辖区内其他各类园区和集中连片开发区域做好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

三、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方法和步骤

(一)调查评审。

1.调查。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区域管理机构委托评估报告编制单位依据经审批(核准、备案)的立项相关文件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区域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区域用地及评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矿业权设置及开采情况(查询表格式见5号文),若拟建项目区域范围与矿业权及矿产地存在重叠,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向评估报告编制单位提供重叠区域矿业权的证载信息和重叠区域的情况图示。

压覆评估范围由受委托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的评估报告编制单位按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建设项目安全保护要求确定的影响范围提出,经市、县有关部门会同区域管理机构确认。

2.评审。对调查确定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评估报告编制单位编制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见5号文)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评审(提交材料清单见附件),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以往已经完成压覆评估的,需在补充资料后重新编写评估报告。

(二)协调补偿。

1.对于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按照政府主导、业主配合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区域管理机构和矿业权人协商完成补偿。补偿原则参照137号文补偿范围执行。

2.补偿工作流程。

1)按照合法、平等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区域管理机构与矿业权人先平等协商,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补偿协议。

2)经协商,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①市、县人民政府或区域管理机构与矿业权人可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区域管理机构承担。

②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市、县人民政府或区域管理机构与矿业权人再协商。

③双方达成共识,市、县人民政府或区域管理机构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④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双方仍未达成共识的,市、县人民政府或区域管理机构和矿业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补偿。

3)区域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介入组织协调。

3.补偿协议内容。包括探矿权评估补偿和采矿权评估补偿以及同意办理变更矿业权范围等内容。

1)探矿权评估补偿内容以已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被压覆部分当前市场条件下的出让收益或是被影响的矿区范围内探矿权缴纳的出让收益(无偿取得的除外)以及实际投入的勘查投资为依据补偿;整个矿区或核心区域被压覆的,应按照取得该探矿权的全部投资为依据予以补偿。

2)采矿权评估补偿由直接损失、出让合同已缴出让收益组成。

①直接损失的补偿。所压覆矿产资源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设备搬迁等直接损失按有关政策补偿。

②已缴出让收益补偿。已缴的被压覆资源剩余储量出让收益按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出让收益(无偿取得的除外)补偿。

3)矿业权人同意压覆矿产资源和放弃被压覆区范围的承诺并及时到发证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矿业权范围或矿业权注销,同时承诺不再在被压覆区域进行勘查或开采活动。

4)市、县人民政府或区域管理机构和矿业权人双方约定矿山退出后续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违约责任以及承担的相应安全责任。

(三)审批登记。

1.审批。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权限按照137号文和5号文规定执行。

未压覆34个重要矿种矿产资源的,不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出具用地审批所需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监管办法或措施。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提交材料按照5号文执行,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规定会审时限内出具加盖公章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初审意见(格式见5号文)。

2.登记。

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准文件下达后,市、县人民政府或区域管理机构应在45个工作日内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书。

压覆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发证权限的非重要矿产资源已提交评审的,市、县人民政府或区域管理机构应在与矿业权人完成补偿协议后,及时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书。

3.矿业权变更或注销。

市、县人民政府或区域管理机构负责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准文件送达相关矿业权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矿业权人及时办理变更矿业权范围或矿业权注销手续。

矿业权人应在市、县人民政府或区域管理机构申请压覆审批、登记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矿业权范围或注销矿业权,如果超过45个工作日未履行矿业权变更或注销承诺的矿业权人,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导致矿业权范围变更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771号)规定,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责令矿业权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矿业权人纳入工程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

四、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成果应用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

已经完成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审批和登记的区域,由区域管理机构或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向落户评估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要求项目单独开展各项评估工作,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如有需要应如实提供评估区域压覆审批材料。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结论有效期按5号文规定执行。

(二)免费共享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成果。

对同一区域的不同评估事项可以实行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各类区域评估成果由落户该试点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分担成本。

(三)实施一张图管理。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文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信息、压矿评估范围,建立压覆台账,并纳入矿政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全区一张图管理。

五、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监督管理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评估区域监管,已进行压覆评估区域,一律不得新设矿业权。同时督促市、县人民政府或区域管理机构和矿业权人认真履行承诺,扎实落实补偿和不再同意压覆区开展勘查、开采活动。

六、其他要求

(一)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和补偿所需经费由区域管理机构列入各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二)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调动市、县人民政府或区域管理机构积极性,要进一步加强对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人员,提高效率,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附件: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审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附件

 

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审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一式两份(格式见国土资厅发〔200054号文附件一)。

二、经审批(核准、备案)的立项相关文件。

三、调查合同(协议)或报告编制合同(协议)。

四、申报单位及编制单位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一式两份(格式见国土资厅发〔200054号文附件二)。

五、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报告编写单位对报告的初审意见书(需注明报告是否按相应的大纲及规范编制,送审材料质量是否达到提交报送自然资源部门审查要求,需单位总工程师签字)。

六、区域压覆矿业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迭合图。

七、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报告送审稿文本5-8份(电子版1份),附图、附表、附件小型矿床各2份,中大型矿床各3份。

八、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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