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29号)要求,经研究,我厅制定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7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主要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
工作任务 |
主要内容 |
完成时限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备注 |
一 |
摸清永久基本农田家底。 |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部署的时间节点,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组织对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全面核实,实事求是,厘清我区永久基本农田实际利用情况,找准划定不实、违法占用等问题,制定分类处置措施,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进行补划。 |
2020年12月 |
耕保处 |
监测处、自治区三调办、规划处、管制处、执法局 |
|
二 |
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强化用地预审“闸门”作用。 |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为项目选址的重要前提条件,采取工程技术等有效手段优化选址,切实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
长期 |
管制处 |
耕保处、规划处、审批办、执法局 |
|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依法认定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保护优先、布局优化、优进劣出、提升质量”的工作要求,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
长期 |
耕保处 |
规划处、管制处 |
|||
三 |
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要纳入全区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并作为核心要素摆在突出位置。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过程中,要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和已实施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的坡耕地、严重沙漠化和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等,按程序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结合生态退耕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以国家因生态退耕实际核减我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基数,核减有关市、县相应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并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按规定予以调整。 |
2020年12月 |
规划处、耕保处 |
管制处、监测处 |
|
四 |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1. 一般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项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在选址时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对建设占用的比选方案、补划方案按照“数量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的原则从严审查。相关单位要及时做好补划后的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工作。 |
长期 |
管制处 |
耕保处、规划处、利用处、审批办 |
|
2.属线性工程的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用地预审通过后,在建设用地报批阶段,项目用地范围与用地预审范围保持基本一致情况下,因用地选址发生局部调整导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发生变化的,需完善补划方案并详细说明调整的合理性、必要性和补划的可行性,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核通过后,随同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按程序上报国务院审批。 |
长期 |
耕保处 |
管制处、规划处、利用处、审批办 |
|||
3.项目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用地预审。属非线性工程的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用地预审通过后,所占规模和区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
长期 |
审批办 |
管制处、耕保处、规划处 |
|||
4.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国家规定允许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和抢险救灾,需要临时用地且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同时所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经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到期后的复垦义务落实监管。 |
长期 |
利用处 |
修复处、耕保处、审批办、矿权处 |
|||
五 |
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的种植活动。 |
在永久基本农田上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树种,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2019年1月3日前已经种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在国家组织的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
2024年12月 |
耕保处 |
执法局 |
|
六 |
妥善处理好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矿业权设置。 |
对于非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依法申请新设矿业权、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将勘查或开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为非战略性矿产的,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可申请新设矿业权。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的地质勘查,经批准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试采以及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可直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申请采矿权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采取露天、井下开采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采取露天方式开采的,开采项目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采取井下方式开采的,要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中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性开发措施;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已设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属于井下方式开采、或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的露天开采及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部分,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但要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已取得探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按上述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管理规定执行。 |
2019年12月 |
矿权处 |
利用处、修复处、耕保处、审批办、管制处、规划处 |
|
七 |
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
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提升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项目申报立项前所拟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体现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相关内容,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制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和规划修改方案,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按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规划。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及时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
长期 |
修复处、耕保处 |
管制处、规划处 |
|
八 |
建立健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制度。 |
定期对全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完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监测网络,更新耕地质量年度调查监测成果。 |
长期 |
耕保处 |
监测处 |
|
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采取工程、化学、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农田整治、石漠化耕地整治、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
长期 |
修复处 |
监测处 |
|||
九 |
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 |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在永久基本农田之外其他质量较好的耕地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未来一定时期内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生态建设等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需要,确定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目标任务,负责组织验收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方案和成果数据库。需要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直接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 |
2020年6月 |
耕保处 |
规划处 |
|
十 |
强化动态监管和考核机制。 |
按照《广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要求,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列入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与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等相挂钩。 |
每年度开展 |
耕保处 |
修复处、利用处、审批办、管制处、规划处、财务处、执法局 |
|
要加强对全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测监管,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调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
长期 |
执法局 |
耕保处、监测处、测绘处 |
|||
十一 |
完善激励补偿机制。 |
积极探索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和跨区域资源性补偿。鼓励市县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并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
2020年12月 |
耕保处 |
财务处、修复处 |
|
十二 |
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
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及时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特殊保护政策解读与宣传工作,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起全社会保护耕地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持续推进 |
厅宣传中心 |
耕保处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