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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后续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后续工作的通知

2019-10-31 08:44     来源:广西自然资源厅     作者:广西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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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实施以来,我区按照原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2014年该项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的新阶段。但由于部分列入整合任务的矿业权情况复杂、协调难度大,截至目前仍未完成整合或未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为妥善处理整合矿区矿业权登记的各类遗留问题,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8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后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调出整合任务的矿区,涉及的矿业权在本《通知》印发后若符合延续登记条件的,由矿业权原审批登记机关对矿业权人发出书面通知,2年内可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二、已确定主体或签订整合协议,还未完成矿业权登记的矿区,如能完成整合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整合主体,在本《通知》印发后2年内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三、已确定主体或签订整合协议但整合工作难以继续进行或没有实质推进的,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由矿区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求矿业权人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论证,提出不再实施整合的明确意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备案后按照经批准调出整合任务的矿区管理,自备案之日起2年内,整合矿区内矿业权人可按规定办理原矿业权证的延续登记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四、原列入整合矿区的矿业权无法联系到矿业权人的或经矿区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矿业权人明确反馈主动放弃矿业权的,由矿区所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类似矿山名单,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并公告。公告之日起2年内,无法联系到的矿业权人未主张矿业权权利或主张矿业权权利但无法提交矿业权登记申请的,以及未向原审批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审批登记机关依法公告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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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后续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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