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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百合乡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0年07月14日
标  题:百合乡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发文字号:百政发〔2020〕28号发布日期:2020年07月14日

百合乡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2020-07-14 10:25     来源:百合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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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1855号),充分发挥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积极作用,化解单位内部矛盾,切实维护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关系和谐,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研究,决定成立百合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申太行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副主任:   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人

阮振权  乡司法所所长

            梁成龙  乡民政办负责人

            许国华  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百合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调解委员会日常事务申太行兼办公室主任。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聘任和管理调解员;

(三)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四)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本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八)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的统计、汇总工作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报相关数据、情况;

(九)其他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相关的工作。



                          百合乡人民政府

                              2020714


附件2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基本情况表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名称

百合乡人民政府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本单位职工总数(人)


61

地址

那坡县百合乡百合街百合乡人民政府

主任

申太行

电话

17754750035

副主任

农茜

电话

15207861678

常工作

联系人

阮振权

电话

13737645148

梁成龙

电话

18775502356

许国华

电话

18277612797



(说明:此表由机关事业单位的调解委员会报送所在地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便于日常工作联系)

附件3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聘任和管理调解员;

三、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四、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五、参与协调解决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本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八、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的统计、汇总工作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报相关数据、情况;

九、其他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相关的工作。



(说明:此件应张贴在调解委员会工作场所)

附件4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二、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开展调解。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四、制作调解协议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五、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六、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说明:调解协议的件裁审查确认不是必经程序,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需要申请仲裁确认。此件应张贴在调解委员会工作场所)

附件5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


一、依法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居中调解职责。

二、爱岗敬业。热爱调解工作,注重业务学习,以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三、热情服务。工作主动、耐心、细致、周到,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态度诚恳。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调解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五、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索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代理人。



(说明:此件应张贴在调解委员会工作场所)

附件6

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登记表

                            编号: 年   号

申诉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岗位


联系电话


住址


被申请人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案由

请在相应选项“□”内打“√”。

  1. 劳动报酬;2.□社会保险;3.□工作时间及休假;4.□订立劳动合同;5.□解除、终止劳动合同;6.□履行聘用合同;7.□解除人事关系;8.□其他

申请人

诉 求


核查事实


调解结果


结案时间


履行情况


调解员

签 名


备注


附件7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情况

填报单位:


序号

受理案件情况

处理案件情况



按争议类型分

按调解组织分

按处理结果分

其中:十人以上劳动(人事)争议

其中:十人以上劳动(人事)争议

除、终止劳动合同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争议调解组织

关、

仲裁机构(案外解)

用人单位


万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合计

1























国有企业

2























集体企业

3























港澳台及外资企业

4























私营企业

5























机关

6























事业单位

7























社会团体

8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

9























其他

10






"


















单位负责人签章:处(科)负责人签章:填表人签章:报出日期:年月日



说明:此表为季报、年报,请于每季后3日内、年底前将此表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科。

栏目关系:甲栏:(1=(2)+(3)+(4)+(5)+(6)+(7)+(8)+(9)+(10)

乙栏:1=(5)+(6)+(7)+(8)(9)+(10)+(11)+(12)=(13)+(14)+(15)+(16)+(17)

18=(21)+(22)

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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