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百合乡党政综合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22日 |
标 题:百合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百合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制度》的通知 | |
发文字号:百政发〔2020〕51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2日 |
百合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百合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制度》的通知
各村民委,乡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百合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已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百合乡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2日
百合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我乡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便于分析和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和规范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符合法定执法条件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如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权的活动。
第三条 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部门和相关机构都要对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依法统计。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并设立统计员 ,部[统计员负责单位日常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上年度相关行政执法数据信息,在每年1月15日前交本部门统计员统一整理,形成报表。
第七条 开展专项执法治理和大规模执法检查的要进行专项统计,专项执法统计报表应当于执法活动结束之 日起15日内填好。
第八条 乡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全乡上年度相关行政执法年报数据,于1月31日前上报上一级政府。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统计的对象包括:
1.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
2.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4.其他需要统计的对象。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及统计员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数据,瞒报数据,故意造假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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