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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百合乡党政综合办公室成文日期:2020年12月22日
标  题:百合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百合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百政发〔2020〕48号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2日

百合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百合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

2020-12-22 17:05     来源:百合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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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百合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


各村民委乡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百合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已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百合乡人民政府

                                                 20201222




百合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为规范我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结合全乡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指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载体,采取纸质、电子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音、录像、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听证会、留置送达、执行等执法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对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影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信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对行政执法过程开展全过程录音录像应当准确记录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行政执法人员、相对人等现场人员;

(三)行政执法现场环境及行政执法情况;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天的执法活动结束后立即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各执法业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音像记录信息的管理工作。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本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音像记录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复制。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影像记录信息。

第十三条 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规范管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百合乡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12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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