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百合乡党政综合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22日 |
标 题:百合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百合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百政发〔2020〕49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2日 |
百合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百合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村民委,乡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百合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百合乡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2日
百合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乡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全乡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由本单位的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执法监督的措施。乡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主要包括:
(一)适用听证的;
(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三)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
(三)责令停止执业;
(四)吊销执业证;
(五)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个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第六条 重大行政检查等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的认定标准,由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 各执法部门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后,将案件送本单位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相关证据;
(三)相关依据;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
(五)经过听证的提供听证笔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制审核的重点:
(一)行政机关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作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工作时限根据行政执法种类、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法制机构补办法制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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