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95499 | 主题分类:卫生 |
发文单位:城厢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05日 |
标 题: 城政发〔2023〕1号 城厢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厢镇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 |
发文字号:城政发〔2023〕1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5日 |
效力状态:有效 |
各村(社区)民(居)委、镇直各单位:
《城厢镇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经创建卫生乡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厢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
城厢镇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镇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干部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改善社会卫生环境,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并宣传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和《那坡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二)制定规划、计划,组织和协调本镇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并监督各行政村、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四)组织动员各行政村、各单位开展健康教育、除害防病、农村改水改厕、改善环境等爱国卫生活动。
第五条 大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强化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对本镇所在地及各村屯卫生责任区域分片包干,落实到人;坚持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垃圾箱定期洗刷,主干道每周打扫两次,保持街道、村庄整洁卫生。
第六条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培训,定期举办健康教育讲座,镇直各单位、各行政村每季度更新一次健康教育宣传栏。
第七条 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定期杀灭蚊、蝇、蟑螂、鼠等病媒生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八条 加强环境与资源,人与自然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环境意识,减少环境污染,自觉遵守村民公约和行为规范。
第九条 村(居)民、干部职工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讲究个人卫生,规范洗手,适量运动,规律作息,保持室内经常通风。应当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或者在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科学佩戴口罩;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垃圾;
(三)不破坏绿地、树木;
(四)不破坏环卫设施;
(五)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六)不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七)不违反规定焚烧垃圾,不在非指定地点排放粪便、污水;
(八)不从事其他有损社会文明、卫生的活动。
第十条 各类公共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室内外卫生应符合有关规定和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餐饮店(摊点)经营熟食卤品的,生、熟食品应当分开放置,制作原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配备完善的防尘、防蚊、防蝇、防蟑螂、防鼠等设施,防止病媒生物侵害。禁止熟食销售人员直接用手接触食品
第十二条 建设工地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物料堆放整齐,工地宿舍、厨房、厕所、垃圾箱等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定点屠宰场产生的废弃物、污水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中堆放及清运。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遵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封控等预防控制措施,做好个人防护,保障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由镇爱卫办组织进行,定期对镇属各单位、各村(居)卫生状况打分排名,对卫生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卫生差的进行通报批评。检查标准好下:
1.镇村卫生: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2.环卫人员做到每天清扫,垃圾日产日清;
3.临街门店无占道经营现象;
4.交通工具停放整齐,无乱停乱放现象。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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