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各乡镇文件 > 那坡县平孟镇人民政府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71749 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平孟镇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4年03月12日
标  题: 平政发〔2024〕 8号 平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孟镇2024年狂犬病免疫 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平政发〔2024〕 8号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2日
效力状态:有效

平政发〔2024〕 8号 平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孟镇2024年狂犬病免疫 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03-12 08:00     来源:平孟镇人民政府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平孟镇2024年狂犬病免疫工作方案

狂犬病俗称“疯狗症”,是一种人畜共患烈性传染病,人一经感染发病,目前还没有特效治疗方法,死亡率达100%。近年来,狂犬病疫情呈上升趋势,极大地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有效地保护全镇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搞好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防止狂犬病的发生和流行。

 二、目标和任务

通过综合整治,提高各类犬只的免疫率,增强群众对狂犬病的防控意识,确保我镇无狂犬病疫情发生。

(一)规范管理犬只。

1、犬类兽用狂犬疫苗免疫密度城镇达100%、农村达80%; 

2、犬只接种免疫证发放率和免疫牌佩戴率达100%;

3、病犬、流浪犬、不圈养犬、无主犬捕杀率达100%。

(二)规范管理被家犬、流浪犬、无主犬及其他可疑疯狗咬伤的人员。

1、伤口及时正确处理率达100%; 

2、人用狂犬疫苗接种率达100%;

    3、人用狂犬疫苗免疫效果检测率达100%。

(三)群众对狂犬病防控知识的知晓率达85%以上,养犬户和犬类销售、屠宰人员对狂犬病防控知识的知晓率达100%。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登记:上半年时间为3月1日至3月9日,下半年时间为91日至99日。

 1、各村应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立即组织干部进村入户开展狂犬病防控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科学防控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

2、根据《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等有关通告,告知群众在近期对家犬进行接种疫苗,接种时间另行通知。

3、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对辖区内养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村登记造册,并汇总上报。

(二)接种疫苗: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做好狂犬病防控物资的准备工作之后,组织开展犬类狂犬病疫苗接种人员技术培训;各村要设立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点,组织防疫人员对辖区内所饲养的家犬进行接种疫苗,确保免疫质量。

四、防控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镇直有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狂犬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增强防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防控狂犬病工作当作关注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狂犬病的防控工作,要在上级有关部门的配合指导下,组织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尽快消除疫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村及有关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配合,齐抓共管,互通信息,切实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确保我镇不发生狂犬病疫情和人感染病例。

1、派出所要牵头协调养犬管理工作,查处因养犬行为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排除有关部门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2、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以及病犬、犬类尸体的无害化处置等工作;对兴办犬类饲养场和隔离场所,涉犬屠宰加工场所,以及犬类和犬类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展犬类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组织实施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组织供应及调配,做好动物间狂犬病疫情监测报告工作。

 3、卫生院要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及疫情处理;保障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负责被犬伤人员的伤口处理及狂犬疫苗的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狂犬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认真做好防护指导及救治工作。卫生院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及时正确处理犬伤患者伤口和实施有效救治。农业服务中心要做好狂犬病防护技术指导工作,防止工作人员成为狂犬病的传染源。

(四)严格规范犬类管理。要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控制犬类饲养量,每户只能饲养一只犬,尽可能不养犬;对经过免疫的犬只要实行拴养和圈养。对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派出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犬伤人事件的,由犬主承担被伤害者诊治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五)加强疫情监测与报告。一旦发现及时上报。


文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