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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那政办发〔2023〕28号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县城区内设置条幅、广告等户外设施管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那政办发〔2023〕28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07日 |
城厢镇人民政府,县直(含驻那坡中、区、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为加强我县市容市貌精细化管理,营造整洁优美、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进一步规范县城区条幅、广告的管理工作,有力助推我县文明城市创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百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未经批准在城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擅自设置条幅、广告等户外设施行为,因特殊原因确需悬挂的及其他特定事项,内容需由单位主要领导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委宣传部审核,地点需经那坡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以下简称县城管大队) 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悬挂。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
二、设置户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置时限地点、外型尺寸、材质及景观效果图制作设置,并保持安全牢固。
三、户外设施出现污损、字迹残缺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超过设置时限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其附着体原貌。
四、户外设施出现污损、字迹残缺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超过设置时限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其附着体原貌。
五、经批准或备案悬挂横幅、宣传栏的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及时维护,确保完整美观,并在到期后立即组织清除。对于阶段性、集中性重大活动的宣传标语,一般应在活动结束之后三日内自行清除。
六、未经批准或备案已经悬挂横幅和设置宣传栏的单位,必须在2023年4月10日前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县城管大队是牌匾、广告标牌、条幅、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管理单位,任何设置户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县城管大队的管理监督,共同打造干净、整洁、有序、靓丽的城市环境。
八、处罚依据:《百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乱派发、乱悬挂、乱张贴广告和宣传品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利用车辆车身、充气物、飞行器任意设置广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乱派发、乱悬挂、乱张贴广告和宣传品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他人从事上述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附件:那坡县城区户外广告条幅行政许可审批表
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公开方式:公开发布
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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