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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3年06月06日
标  题:那政办发〔2023〕42号 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那坡县 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理事会、 监事会成员的通知
发文字号:那政办发〔2023〕42号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6日

那政办发〔2023〕42号 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那坡县 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理事会、 监事会成员的通知

2023-06-06 18:50     来源: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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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鉴于工作变动,经研究,决定对那坡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进行调整充实调整后成员名单如下:

一、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

任:罗智郎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第一副主任:龙召学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主任:梁其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任:黄金荣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员:梁真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建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隆正光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余青松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黄新学县财政局局长

吴岳威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县委编办主任、公务员局局长(兼)

隆海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农有敬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医管委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那坡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体制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决定公立医院发展规划、职责拟定和修订、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院长选聘、绩效考核、薪酬制度等重大事项,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医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医管办),办公设在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处理医管委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应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县级公立医院管理理事会

(一)那坡县人民医院管理理事会

长:梁其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理事长:黄金荣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事:陆文权县人民医院院长

  事:倪庆祝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黄宏能县人民医院党委书记

杨大伟县人民医院常务副院长

梁世桥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农金玉县人民医院院长

甘美华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李庭樟县人民医院纪委书记

叶德志县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

赵丽华县人民医院党政办主任

李海艳县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

黄振峰县人民医院工会主席

陆东妹县人民医院职工代表

(二)那坡县中医医院管理理事会

长:梁其荣人民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理事长:黄金荣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事:县中医医院院长

理  事:倪庆祝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黄万金中医医院副院长

县中医医院副院长

颜冠吉县中医医院副院长

陆丰营县中医医院职工代表

韦智馨县中医医院职工代表

那坡妇幼保健管理理事会

长:梁其荣人民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理事长:黄金荣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事:许安兴妇幼保健院院长

理  事:倪庆祝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黄献华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章光明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覃志慧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邓裕志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县妇幼保健院职工代表

、县级公立医院管理监事会

(一)那坡县人民医院管理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冉一锋县纪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局检组组长

监   事:县财政局社保股股长

黄炳英县卫生健康医政股股长

熊大灵人大代表

谭万里政协委员

梁丽红县人民医院职工代表

马玉莲县人民医院退休职工代表

(二)那坡县中医医院管理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冉一锋县纪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局检组组长监  事县财政局社保股股长

黄炳英县卫生健康医政股股长

甘美华人大代表

谭万里政协委员

黄建春县中医医院职工代表

颜廷辉县中医医院退休职工代表

那坡妇幼保健管理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冉一锋县纪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局检组组长

监   事:县财政局社保股股长

黄炳英县卫生健康医政股股长

甘美华人大代表

李梅萍政协委员

妇幼保健院职工代表

隆国庆妇幼保健退休职工代表

附件:1. 那坡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职责

2. 那坡县公立医院管理理事会管理办法。



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那坡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职责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那坡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简称医管委)运作,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医管委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那坡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医管委作为那坡县公立医院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政府办医职能,履行公立医院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医管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职责开展工作。


医管委组成

第四条医管委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县长担任;设第一副主任1名,由常务副县长担任;设常务副主任1名,由分管卫生健康的副县长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成员均为兼职,在履职过程中,不得在公立医院领取报酬。

第六条成员可提出辞职,辞职应向医管委提交书面申请,医管委表决通过,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成员资格终止。

第七条成员发生以下情形的,医管委应按程序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离开责任岗位(职务)的;

(二)县人民政府提出更换人选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医管委会议两次以上;

(四)违反本职责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成员职位出现空缺,由接替其工作者予以增补。

第九条医管委设办公室,简称医管办,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负责医管委日常工作。

第十条公立医院院长对医管委负责,执行医管委决议,定期向医管委报告工作。


医管委职责

第十一条医管委职责:

(一)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二)决定聘任或解聘公立医院院长、副院长和审批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的聘任或解聘;

(三)决定公立医院总薪酬、相关待遇及考核奖励办法,并对公立医院管理层进行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

(四)审定公立医院发展战略;

(五)审批公立医院的财务、人事等基本管理制度;

(六)审批公立医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七)审定公立医院院长年度工作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展目标及实施情况;人才招聘、培养计划;职工薪酬及福利待遇方案;

)法律法规或医管委职责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主任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医管委会议和主任会议;

(二)签署医管委有关文件;

(三)检查医管委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发布或授权其他成员发布医管委重要信息;

(五)履行公立医院院长罢免建议权;

(六)医管委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第一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全面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可委托第一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代行职责。

第十四条成员职责:

(一)在医管委会议依法行使审议权、表决权和建议权;

(二)提议召开医管委会议;

(三)向医管委提交议案;

(四)对医管委决议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意见,但必须执行医管委决议;

(五)对公立医院执行医管委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质询;

(六)受医管委委托,代表医管委处理相关事务、以医管委名义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主任会议职责

第十五条主任会议职责:

(一)决定聘任或解聘公立医院院长、副院长和审批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的聘任和解聘;

(二)审定公立医院所托管单位间资产调整方案;

(三)审定公立医院计划外的特殊人才引进。


医管委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医管委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种。医管委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有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或公立医院院长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医管委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时方可举行。医管委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参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医管委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其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医管委会议应由成员本人出席。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必须向主任报告批准。

第二十条医管委会议表决实行票决制,每名成员具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召开医管委会议,应事先通知所有成员,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所有助于成员理解公立医院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二条重大事项工作程序:医管委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必要时可召开有关专业会议进行论证,经医管委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有关财务方面的议题,可邀请总会计师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审议修订职责、公立医院所托管单位增补和终止资格等重大事项,应至少获全体成员三分之二赞同票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向医管委提出回避,并披露利害关系性质与程度。

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回避相关表决事项后,该表决事项的法定人数不包括该成员,并在医管委会议纪要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副主任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公立医院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医管委会议和主任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并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人员确认后,由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应分送各成员,抄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医管委会议信息医管委会议同意,主任会议信息经主任会议同意,由医管办统一向社会披露。

成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职责经医管委会议审议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职责未尽事宜,由医管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










附件2


那坡县公立医院管理理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加强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发〔20198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事会,是指在各公立医院建立的、其成员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聘任的、代表政府履行举办主体权利和责任的组织。同时,设立监事会,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那坡县各公立医院理事会的建立、运行及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行公立医院理事会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


第二章 理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每所公立医院单独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单数,具体人数由各医院结合实际商定

  第六条 理事会由政府分管领导、主管局领导、公立医院党政领导、医学专家、医院职工代表组成。理事由县人民政府聘任和解聘。

  第七条 理事任期每届四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理事在任期届满前,政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执行理事一人。理事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理事长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执行理事由公立医院院长担任,由县人民政府任命产生。


第三章 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理事会对县人民政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立医院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四)提名公立医院院长人选,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立医院副院长、院长助理,批准中层干部;

  (五)审定公立医院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决定医院的经营计划以及重大投资方案;

  (七)审定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薪酬分配方案;

  (八)听取院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院长的工作

  第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理事会决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度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行确定召集理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不得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应当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医院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章 院长

  第十四条 公立医院实行理事会、院党委(卫健工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每届聘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院长由理事会提名,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考察聘任或解聘。院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医院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建设方案;

(三)拟定医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发展规划和基本经营管理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四)组织制定医院规章制度并经有关会议通过后负责落实;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院长、院长助理等医院管理人员;

  (六)聘任或者解聘医院中层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七)决定医院各部门和主管的目标管理奖罚制定医院绩效分配方案和人事聘用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八)决定和审批医院日常经营经费的使用开支;

  (九)医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院长作为执行理事,参加理事会会议,报告医院工作。

  第十五条 医院根据需要,可以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十六条 医院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医疗安全以及劳动保护、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医院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七条 医院研究决定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医院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理事、院长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医院利益,不得利用在医院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九条 各公立医院设监事会,其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由监察财政、卫生等部门各推荐1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名;医院职工代表大会选派代表2名。监事会主席由县人民政府任命产生。

  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四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院长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向理事会或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每年对医院财务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监督公立医院的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含用人计划、财务预算、薪酬分配、资产处置方案及年度报告等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五)提请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六)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陈述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根据工作需要由监事会主席定期召开,一般一年不少于2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批准。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理事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立医院,是指那坡县人民医院、那坡县中医医院、那坡县妇幼保健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或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66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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