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1年11月15日 |
标 题:那坡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那坡县“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那政规〔2021〕1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5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含驻那坡中直、区直、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全县“四上”企业规模,提升“四上”企业对全县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结合我县近年来工作实践,经那坡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2019年印发的《那坡县“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那坡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5日
那坡县“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切实加大对“四上”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挖掘存量,全面调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发展成为规上限上企业的积极性,鼓励各类企业做大做强,扩大增量,提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项经济发展目标,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优化市场经营主体和产业结构,着力构建现代企业发展体系,加强经济发展目标的监控、衔接、协调、服务和督导,向存量挖潜力,在增量下功夫,促进全县经济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坚持创新发展,进一步加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大力优化现代服务业,促进“四上”企业调结构、扩总量、强管理、上水平。加强对全县“四上”企业的规范引导,不断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到2022年计划培育“四上”企业35家以上。实行“四上”企业服务专员制度,着力培育和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三、奖励范围
经国家统计局单位名录确认,在本县注册的“四上”企业法人。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
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
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工作行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四、奖励标准
经国家统计局审定并纳入企业一套表名录库的“四上”企业,并能按要求报送统计信息的(以年度为单位统计),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新入库“四上”企业奖励标准
1.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入库当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
2.对当年新纳入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入库当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
3.对当年新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给予奖励15万元(入库当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
4.对当年新纳入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库当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
5.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行业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分三类,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入库当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
6.对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新纳入资质等级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入库当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
(二)在库“四上”企业后续奖励标准
1.在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比上一年增长10%(含)以上,或年缴纳主营业务税收比上一年增长10%(含)以上的,再给予奖励10万元。
2.在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给予奖励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四上”企业标准,且比上一年增长10%(含)以上,或年缴纳主营业务税收比上一年增长10%(含)以上的,再给予奖励5万元。
3.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资质等级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给予奖励3万元,且比上一年增长10%(含)以上,或年缴纳主营业务税收比上一年增长10%(含)以上的,再给予奖励3万元。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本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新增“四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必须达到上规上限的要求并经国家统计局审定纳入当年企业一套表名录库的企业法人。
(三)企业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行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并按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统计部门等报送相应报表,统计基础工作规范,上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
六、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
七、申报程序及奖励资金拨付
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指导“四上”企业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申报企业申报材料要于次年1月底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统计、财政等相关部门配合,对申请对象考核初审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和金额,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于次年3月底前拨付到各业务主管部门,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兑现给企业。
八、监督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四上”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县财政局、审计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扶持奖励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九、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自治区、百色市出台更优惠的奖励政策,按国家、自治区、百色市的奖励政策执行。
十、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那坡县规上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