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21日 |
标 题:那政发〔2022〕9号 那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那坡县中心城区规划内征收 集体土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那政发〔2022〕9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1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那坡县中心城区规划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那坡县人民政府
2022年 11月21日
那坡县中心城区规划内征收
集体土地补偿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县城市规划管理和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利益,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决定调整中心城区规划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划定
《那坡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和《那坡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界线(详见附件:那坡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二、征收土地地类认定
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征收集体土地认定为耕地(水田、旱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中心城区规划内征收集体土地不再预留三产用地,全部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被征收耕地面积“两费”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3倍计算,除耕地外其余地类(林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晒谷场、畜禽饲养地、农村道路、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按最新的那坡县征地区片(第一区片)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中心城区规划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区域 |
地类 |
基数 (元/亩) |
一次性补偿标准(元/亩) |
备注 |
中心城区规划内 |
水田 |
49820 |
149460 |
水田基数的3倍 |
旱地 |
42300 |
126900 |
旱地基数的3倍 |
四、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中心城区规划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安置宅基地,其余的不予安置宅基地。
五、其他
(一)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调整一次货币补偿标准。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那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那坡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预留第三产业发展用地暂行规定的通知》(那政发〔2009〕9号)同时废止。
(三)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那坡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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