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那坡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04日 |
标 题:那政发〔2023〕14号关于印发《那坡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那政发〔2023〕14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4日 |
那政发〔2023〕14号
关于印发《那坡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那坡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那坡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4日
那坡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征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我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目标任务是,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统称监测对象)以及享受政府补助缴费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率达100%,至6月30日参保扩面年度总任务195218人。具体进度要求为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动员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80%以上参加2024年度城乡基本医疗保障,2023年12月底前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保率达100%,2024年2月底前完成下达任务数的99%以上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4年6月底前完成下达任务数的100%(具体任务详见附件1:各乡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任务表)。
二、参保对象
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具有那坡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在那坡县辖区内长期居住并持有居住证的非那坡县户籍居民。
三、基金筹集
(一)缴费标准
我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每人38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或自治区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内(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城乡居民(出生未超过3个月的新生儿除外)在2024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在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670元/人和个人缴费标准380元/人(共1050元),国家或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扶持政策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3号)文件关于“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应保尽保,又要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实事求是确定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标准”的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巩固成果,调整优化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保资助政策”的相关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按其参保人缴费时人员类别给予对应的资助标准,后期若身份变动原则上不改变资助标准。
1.对距边境线20公里以外的城厢、坡荷和龙合等3个乡(镇)的扶持政策。
(1)对未满18周岁(2005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子女及其父母,农村重度残疾人(精神1、2、3、4级及其他1、2级)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由县级财政全额代缴380元/人。
(2)普通居民家庭成员中的60岁以上老人(至2023年12月31日满60周岁)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由县级财政补助70%(266元/人),个人缴费30%(114元/人)。
(3)优抚对象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由县级财政全额代缴380元/人。
(4)对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证的城镇重度残疾人(精神1、2、3、4级及其他1、2级)个人应缴费金额由财政全额代缴(桂残联字〔2012〕64号,自治区与县级按8:2比例承担)。
(5)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从医疗救助资金全额代缴380元/人。
(6)对农村低保对象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从医疗救助资金代缴60%(228元/人),县级财政代缴40%(152元/人)。
(7)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从医疗救助资金代缴60%(228元/人),县级财政代缴40%(152元/人)。
(8)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以及返贫致贫人口,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从医疗救助资金代缴60%(228元/人),县级财政代缴40%(152元/人)。
(9)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2016至2020年脱贫人口,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由县财政代缴40%(152元/人),个人缴费60%(228元/人)。
(10)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2014年、2015年退出户及普通户,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由县财政代缴25%(95元/人),个人缴费75%(285元/人)
参保人员同时对应多个身份类别的,按资助的最高标准进行资助。
2.对距边境线20公里以内的德隆、百合、平孟、百南、百省和百都等6个乡(镇)的扶持政策。
(1)对距边境线20公里以内的6个乡(镇)居民(不含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政府全额代缴380元/人(桂政办发〔2019〕48号:自治区与县按8:2比例承担)。
(2)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从医疗救助资金全额代缴380元/人。
(三)征缴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202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应当在2023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人员(新生儿除外),在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2024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新生儿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特殊群体参保缴费。在职工医保中断3个月内参加城乡医保的,以及农村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认定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从足额缴费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征缴方式和退费渠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县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按个人组织参保登记,城镇居民以所在街道社区为单位组织参保登记;那坡县区域内高级中学、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回户籍所在地进行参保登记缴费,学校不进行统一代收;那坡县户籍在校大学生在就读院校参保;在本县内居住的非那坡县户籍居民,凭居住证在所属的村(社区)参保。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不能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征缴方式。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采用集中代缴和个人直接缴费两种征收方式,按照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按年征收。集中代缴人员由相关主管部门、乡镇采集、核实、统计本行政区内政府全额补助代缴人员,提交医保局审核汇总后,交由各主管部门、乡(镇)向县财政局申请参保补助资金,由各主管部门、乡镇通过“虚拟户”客户端向税务局申报入库。个人缴费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网上自助方式进行缴费(微信端、支付宝端、手机APP等),也可以到金融机构柜台、办税服务厅或自助办税(费)终端现场缴费。
2.退费渠道。(1)先缴后补退费方式: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医保服务中心在相关系统上筛选符合先缴后补人员名单推送给各乡镇,各乡镇负责收集缴费佐证材料并核实后将佐证材料交由各主管部门发放补助。(2)补助渠道:按“谁缴费退给谁”的原则,从原渠道退回补助资金。(3)需要提供的材料:按县医保局确定的先缴后补人员名单、缴费人银行卡、若发放到家庭成员或其他人员账号的,须提供家庭成员或其他人员的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四、明确责任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乡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资金筹集工作方案;组织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资金筹集政策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本乡镇城乡居民参保率达98%以上;各乡(镇)长是抓好筹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责任,逐级分解任务,认真研究问题,定期排查不足,落实推进措施。组织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参保人员信息核实,做好参保人员的核增、核减工作,分别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核增、核减人员名单推送医保局。各乡镇负责动员辖区内居民通过税务“12366”参保缴费,加大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力度;各乡镇在2023年7月至8月底前按医保局下发的“先缴后补”人员名单收集相关材料推送医疗保障局;各乡镇要在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动员脱贫人口、监测对象80%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动员脱贫人口、监测对象100%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24年2月底前完成下达参保扩面任务数的99%以上,6月底前完成100%。各乡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动员参保任务表见附件1。
县税务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缴费入库(含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代缴人员)等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受理、费款征收、缴费入库等工作流程,具体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包括筹备、组织召开全县征缴工作动员大会和培训会);加强与医保部门信息系统的对接,确保征收业务信息数据传输的实时、准确,及时将征缴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医保部门,并在2023年9月15日前将“虚拟户”按照人员身份标识将政府代缴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维护好参保缴费金额;会同医保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制度的宣传和解读,划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管辖范围;督促各主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各乡(镇)做好征收工作;协同医保部门及银行机构做好对账工作,将征缴明细信息及时反馈医保部门,做好参保征缴的统计上报工作等。
县医保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和经办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各主管部门提供的困难特殊人群名单在医保信息系统中进行参保登记和身份标识维护,并进行身份比对去重工作,在当年8月31日前,将比对去重后名单推送数据至税务部门,同步将名单反馈各相关主管部门、各乡镇;向财政部门申请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60岁以上老人、0-20公里范围内居民的城乡居民、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及普通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补助资金,通过税务“虚拟户”代收客户端完成申报和政府代缴,并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推送参保;协同税务部门、各代缴人群主管部门、乡(镇)做好对账、退费核验和款项退还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协同银行机构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入库、对账、退费手续;协同税务、医保部门做好对账工作;研究落实政府补贴政策和补贴方式;2023年12月底前将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补助属全额代缴的资金拨付至各代缴人群主管部门;2024年5月底前将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补助的差额补助资金拨付至各主管部门。
县民政局:负责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认定工作,及时核实医保、税务部门反馈的存疑人员身份,着重抓好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采集、核实工作,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人员名单(含所有人员名单及新增和退出人员名单)推送医保局。同时,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参保缴费补助资金申请。
县卫健局:负责城厢、坡荷、龙合3个乡镇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的人员名单的认定工作,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推送县医保局。同时,向财政部门申请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补助资金,通过税务“虚拟户”代收客户端完成申请和政府代缴,并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随送参保。
县残联:负责全县重度残疾对象人员名单的认定工作,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推送县医保局。同时,向财政部门申请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补助资金,通过税务“虚拟户”代收客户端完成申请和政府代缴,并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谁送参保。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在规定的乡村振兴有效衔过渡期内,对符合参保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人口的人员名单的认定工作,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推送县医保局。同时,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参保缴费补助资金申请。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向县财政部门申请优抚对象的参保补助并通过“虚拟户”代缴。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各乡镇详细的有关统计数据。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全县各乡(镇)户籍人口数、协助核查参保人员户籍信息准确无误,依法查处和用伪造、变造证件参保等违法行为。
县审计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县纪委监委:负责查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资金筹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参保居民的合法权益。
其他有关单位也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圆满完成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资金筹集工作任务。
五、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组织征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税务、医保、财政等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将工作任务分解到部门、具体到人,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率和缴费率一并列入绩效考核,各单位签订责任状,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基金应收尽收。
(二)提前谋划,做好保障工作。税务、医保、财政等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配合衔接,力争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保尽保,基金应收尽收;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确定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时拨付到位;各级医保部门要有序推进征管职责划转前后的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动员。税务、医保、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对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的保障作用、缴费标准及流程等进行广泛宣传。税务、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
(四)强化监管,严格监督问责。税务、医保、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村(居)委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监管,明确各乡镇、村(居)委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职责,因地制宜制定工作规则,多渠道广开监督之门,主动公开征缴信息,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保障有力,切实维护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附件:1.那坡县乡(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动员参保任务表
2.那坡县乡(镇)村城乡居民参加2024年基本医疗
保险登记表
3.那坡县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监测对象、返贫
致贫人口、脱贫人口参加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4.那坡县计生(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对象参加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5.那坡县民政(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重症患者、重度残疾人、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象参加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6.那坡县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7.那坡县距边境线20公里以内的居民(含驻地农场职工及其子女)参加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距边境线20公里6个乡镇填报)
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附件1:
序号 |
乡镇 |
参保人数(人) |
1 |
城厢镇 |
45974 |
2 |
平孟镇 |
15543 |
3 |
龙合镇 |
34315 |
4 |
坡荷乡 |
13900 |
5 |
德隆乡 |
19929 |
6 |
百合乡 |
14538 |
7 |
百南乡 |
9790 |
8 |
百省乡 |
17662 |
9 |
百都乡 |
23567 |
合计 |
195218 |
那坡县乡(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动员参保任务
附件2:
那坡县乡(镇)、村城乡居民参加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户籍家庭住址 |
对象属性 |
备注 |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填报人: 负责人:
附件3:
那坡县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监测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
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序号 |
贫困户姓名 |
身份证号 |
户籍家庭住址 |
脱贫年度 |
备注 |
填报单位: 那坡县乡村振兴局 填报时间:
填报人: 负责人:
附件4:
那坡县计生(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参加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序号 |
贫困户姓名 |
身份证号 |
户籍家庭住址 |
脱贫年度 |
备注 |
填报单位: 那坡县卫健局 填报时间:
填报人: 负责人:
附件5:
那坡县(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收入家庭)对象参加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填报单位:那坡县民政局 填报时间: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户籍家庭住址 |
对象属性 |
备注 |
填报人: 负责人:
附件6:
那坡县重度残疾人参加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填报单位:那坡县残联 填报时间: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户籍家庭住址 |
备注 |
填报人: 负责人:
附件7:
那坡县距边境线20公里以内的居民(含驻地农场职工及其子女参加
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距边境线20公里6个乡镇填报)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户籍家庭住址 |
备注 |
填报人: 负责人:
附件8: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 |
类 别 |
□缴费人 □扣缴义务人 |
联系人姓名 |
||||||||||||||||||||||
纳税人识别号 |
单位(个人)编号 |
联系电话 |
|||||||||||||||||||||||
申请退费类型 |
□汇算结算退费 □误收退费 |
退款到社保卡或者银行卡账号: 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 |||||||||||||||||||||||
缴费渠道 |
□金融机构批量扣费 □到办税服务厅缴费 □到金融机构柜台缴费 □微信端等自助缴费 | ||||||||||||||||||||||||
序号 |
费种 |
品目 |
子目 |
费款所属期起 |
费款所属期止 |
税票号码 |
实缴费额 |
申请退(抵) 费金额 | |||||||||||||||||
合计(小写)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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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大写)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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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费 申请 理由 |
退费情形: 1.重复缴费□ 死亡□ 出国定居□ 入伍□ 其他□ 2.其他: 代办人信息(选填):代办人与缴费人关系( )身份证号( )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 | ||||||||||||||||||||||||
受理意见:
经办人: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
|
【表单说明】
1.本表适用于缴费人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 2.“扣缴义务人”不包括社保费虚拟账户。 3.表中所有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4.本表一式三份,缴费人、税务机关、医保部门各留存一份 。
那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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