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那坡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27日 |
标 题:那政发〔2023〕18号 那坡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区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 |
发文字号:那政发〔2023〕18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7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解决城区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那坡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关于解决城区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解决我县城区不动产“登记难”的历史遗留问题,确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服务于民、取信于民、让利于民”、“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县城区内东至实验小学、南至百马桥头中国石油加油站、西至幸福新城桥头宜佳超市、北至旧酒厂路口等划定的旧城区范围内,建房年份在第三次国土调查统一更新时点2020年6月30日前(除农村集体宅基地外):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缺少《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已建好的独栋居民楼;
(二)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规划许可证》但缺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并已建好的独栋居民楼;
(三)土地实用面积与发证面积不一致的独栋居民楼;
(四)持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且已建成的历史遗留未批先建或未批多建、批少建多的独栋居民楼;
(五)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的独栋居民楼。
(六)县直所属各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房、房改房等。
二、办理条件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缺少《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已建好的独栋居民楼:符合规划条件的补办《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表》后给予登记;
(二)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规划许可证》但缺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并已建好的独栋居民楼:在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使用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后无权属争议,不再补办划拨用地手续,直接按划拨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在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成使用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后无权属争议,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已转让的须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属多次买卖转让的须逐次交完所产生的税费。
(三)土地实用面积与发证面积不一致的独栋居民楼: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宗地边界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超占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无权属争议的直接按实际占地面积给予登记,不再进行处罚;超占面积大于2平方米小于8平方米的,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无权属争议,超出部分先处罚后,按原发证的土地性质补缴纳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办理变更登记。
(四)已建成的未批先建或批少建多的独栋居民楼:未批先建或批少建多且跟周边建筑持平或相协调且不超过6层(总高度控制在24米范围内)的,须按超规划违法建筑罚款收费标准缴纳违法建筑处罚费用(详见附表)等各项相关费用后给予登记,登记前户主需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登记房屋开展安全质量鉴定的书面报告。
(五)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的独栋居民楼:由县自然资源局将有关情况上报那坡县规划委员会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处理意见办理,并处单位面积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未超规划(不超过6层且总高度控制在24米范围内)的面积给予登记,超出规划的面积不予登记并在证书和登记簿中附记,登记前房屋超过6层的户主需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登记房屋开展安全质量鉴定的书面报告。
(六)县直所属各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房、房改房等:因继承要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保留原发证的房屋性质;因买卖、赠与等要办理过户登记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分割土地、分摊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给予办理不动产证书。
三、收费标准
(一)土地出让金缴纳费用标准:按照《那坡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那坡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那政发〔2023〕6号)文件对应条款收取;
(二)超批准土地面积建设处罚标准:收取用地罚款1000元/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7条);
(三)超规划违法建筑罚款收费标准:详见附表1;
(四)房改房等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元)=标定地价(元/平方米)×缴纳比例(4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收费依据:国土资用发[1999]31号、那政发〔2023〕6号);集资房需先开展地价评估,按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清单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缺少《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许可证》并已建好的独栋居民楼: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实地核实意见;
4.宗地测绘成果。
(二)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或《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建好的独栋居民楼: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 原《房屋所有权证》
3.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实地核实意见;
4.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
5. 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和相关缴税凭证;
6.宗地测绘成果。
(三)土地实用面积与发证面积不一致: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3.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
4. 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和相关缴税凭证;
5.宗地测绘成果。
(四)超规划建设: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实地核实意见;
4.处罚超建材料及缴费凭据;
5.宗地测绘成果。
6. 超出6层,高度超出24米的楼房,须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单位集资房: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 项目立项、批复等相关用地来源材料;
3. 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
4. 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和相关缴税凭证;
5. 宗地测绘成果。
(六)房改房过户: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房改部门出具的上市审批材料;(住房上市准入通知书、审批表及个人住房档案)
5.买卖合同或买卖契约。
6.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
以上类型收齐材料后由申请人提交至政务中心五楼那坡县不动产服务中心窗口按规定办理。
五、其他
(一)各乡(镇)符合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办理登记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随《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失效日期失效;
(三)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形成的问题不适用本通知。
附表:
超规划违法建筑罚款收费标准
项目 |
项目状况 |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
处罚依据 |
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的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百色市建筑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造价指标的通知》 | ||
独栋居民楼 |
6层以下(含6层)砖混结构 |
210 | |
6层以下(含6层)框架结构 |
235 | ||
9层以下(含9层)居民楼 |
245 | ||
10层以上(含10层)居民楼 |
275 |
注:1.超批准面积建筑按10%标准计算;2.住宅楼6层以下砖混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单价:1250-2100元/平方米;6层以下框架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单价:1350-2350元/平方米;9层以下居民楼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单价:1350-2450元/平方米;10层以上居民楼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单价:1450-275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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