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奖励范围:经国家统计局单位名录确认,在本县注册的“四上”企业法人。
奖励标准:经国家统计局审定并纳入企业一套表名录库的“四上”企业,并能按要求报送统计信息的(以年度为单位统计),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新入库“四上”企业奖励标准
1.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入库当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
2.对当年新纳入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入库当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
3.对当年新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给予奖励15万元(入库当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
4.对当年新纳入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库当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
5.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行业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分三类,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入库当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
6.对当年成功申报入库的新纳入资质等级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入库当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
(二)在库“四上”企业后续奖励标准
1.在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比上一年增长10%(含)以上,或年缴纳主营业务税收比上一年增长10%(含)以上的,再给予奖励10万元。
2.在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给予奖励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四上”企业标准,且比上一年增长10%(含)以上,或年缴纳主营业务税收比上一年增长10%(含)以上的,再给予奖励5万元。
3.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资质等级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给予奖励3万元,且比上一年增长10%(含)以上,或年缴纳主营业务税收比上一年增长10%(含)以上的,再给予奖励3万元。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本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新增“四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必须达到上规上限的要求并经国家统计局审定纳入当年企业一套表名录库的企业法人。
(三)企业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行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并按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统计部门等报送相应报表,统计基础工作规范,上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
文件下载:
翻译中
翻译中